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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7、禁止生产、销售淘汰产品。对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18、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认真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要加强重点监控。要保证国家和省对我市产品抽查合格率高于规定的考核目标。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要通报到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责令生产企业查明原因,限期整改。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和授予先进称号,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评劳模,不能记功授奖。主导产品连续两次市以上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负责人职务。对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强制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19、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特别要对土锅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电梯、游乐设施等加强安全监察,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责任者。
  20、加强对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各级政府禁止采购质量不符合标准、无证生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产品的把关工作。
  21、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质量认证市场、质量检验市场的运行准则,严格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资格评定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质量认证机构的监督。对质量中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五、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22、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责任制。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各级政府要确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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