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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修改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


  2000年12月2日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控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邯郸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市规划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搬迁、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而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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