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
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30号 2000年11月22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实行一年一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报市局备案。各局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对享受免税企业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9月27日财税[2000]8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