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呼和浩特市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0]1533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
  你局呼价工字[2000]第33号《关于上报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测算结果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及[1999]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呼市地区“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市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批复如下:
  一、呼市各旗县区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如附表。
  二、直供旗县区城镇用电执行内蒙古西部电网统一销售电价。
  三、此次批复的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为到户价格,以实抄电量为准,在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其它费用。
  四、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账,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五、呼市农电局应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