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评估。对经批准进行改制的林地、林木,需由所有者委托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地类型及质量、林木种类、生长量、生长周期,采取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评估定价。评估结果要报集体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合理确定底价。凡采取招标承包、竞标拍卖和租赁经营方式的,要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底价应以评估价为依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确定底价过程要公开,并应有林业部门及农民(林业工人)代表参加。
(五)坚持公开招标。不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都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招标要预先公示,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条件允许的可以向外村、外乡、甚至更大范围内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严格合同管理。要使用由市拟制的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见附件二),明确权屑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林地经营合同文本确认后一个月之内颁发林权证书。
三、加强改制资金管理
(一)建立林权改制资金回收、监督、检查和使用管理制度。拍卖林地使用权的资金和募集的股金原则上要一次到位,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树种和轮伐期按比例先期分期付款。改制回收资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用于林业建设,包括造林、重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实行村有镇管,由镇林业部门专项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督。资金使用由村委会提出使用计划,经镇林业、农村集体资产部门审核后下拨。国有林地,林木改制收回资金、归国有林地单位所有,主要用于林业建设。
(二)从回收资金中提取5%的林业风险资金,专门用于全镇抗御严重病虫、早涝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性损失的补助。由镇财政所专户储存,林业站提出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三)建立定期检查审计制度。由县级审计、林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组成专门检查审计组,每年定期审计林权改制资金的回收、使用情况,防止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集体林业资产流失,防止回收资金旗用于非林业建设项目,确保足额回收,专款专用,监督使用,有偿投入,滚动发展。对以权谋私、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资源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