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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
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0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林业生态和产业两大体系建设步伐,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0]2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改制实施范围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原则,在保持林地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改制、贯彻“三公”(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三增”(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建立起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适用于农田林网、沟渠路堤林带、成片用材林、经济林、宜林荒山荒滩及退耕还林等林地。
  以下几类林地暂不列入改制的范围:
  1.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科学试验林、珍稀植物保护林、母树林、种子园等特种用途林。
  2.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很小的丘陵岗地水土保持生态林、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起防护作用的防护林、国防林等重要生态防护林。
  3.产权有争议、经调解尚未解决的林地或林木。
  4.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暂不宜进行改制的其他林地。
  二、审批制度和操作程序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明晰权属。拟进行改制的林地、林木,必须具有林权证书。对林地或计划造林的土地权属不清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界定权属,明确林地使用性质,颁发林地权属证书后,方可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由农村集体投资和农民集资栽植的树木,以及由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及各行各业群众在集体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均属集体所有。对集体投资栽植后实行租赁或承包等各种经营责任制管理的,其林木所有权不变。林地上生长的林木、林果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按合同规定的原则界定其所有权。
  (二)行政审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由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责成镇林业工作站实地考察、签署意见后,再进行审定批准,并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地、林木的改制,由国有林权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改制审批表使用市统一制定的样式(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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