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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有关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综[2000]85号 2000年11月30日)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业务培训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现将本市有关收费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而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本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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