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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
货交易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沪地税四[2000]5号 2000年12月1日)


  近期,部分区县先后来电询问有关私营企业源于投票、期货交易所得的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所得属于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0年4月1日起,凡私营企业发生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损益,应相应调增或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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