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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大连市小火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大连市小火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辽价重字[2000]22号)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热电有限公司、瓦房店热电厂、普兰店热电厂、大连春海热电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中关于银行利率和燃料价格下降影响发电成本下降,要适当降低地方发电厂上网电价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重新核定小火电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2000]100号)提出的降低我省小火电厂上网电价的原则,经商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小火电厂上网电价重新进行了核定。重新核定的大连市地方小火电厂上网电价(含税)如下: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东北热电)每千瓦时0.456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每千瓦时0.406元;大连金州热电有限公司每千瓦时0.437元;大连瓦房店热电厂每千瓦时0.432元;大连普兰店热电厂每千瓦时0.432元;大连春海热电有限公司每千瓦时0.432元;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每千瓦时0.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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