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居民生活用电免收贴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247号 2000年12月5日)
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闽价(2000)商字325号文有关问题的函》(闽电营(2000)1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厦门市居民生活用电按闽价(2000)商字325号文的有关规定免收供、配电贴费。
二、闽价(2000)325号文第二条中“属于永久性用电的纯住宅小区,改造为一户一表的,免收供电贴费”应为“属于永久性用电的纯住宅小区,改造为一户一表的,免收供、配电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