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领事认证代办费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
收取领事认证代办费的复函
(沪财综[2000]88号、沪价费[2001]12号)


  你会《关于代办领事认证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2000]沪贸促出认证字第34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会在代办领事认证时,收取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送取代办文件的可收取外国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
  二、收费标准:
  1.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每证60元
  2.外国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每证3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会收到本函后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