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办理2001年交通
规费协议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第5号)
为了确保2001年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和营运客车公路建设基金(即客运附加费)协议缴费工作顺利进行,坚决杜绝办理协议缴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和《
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协议缴费是车属单位或车主享有的一项权利,征稽部门在办理协议缴费手续时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或费用,车属单位或车主不必要委托中介人或者代理人代办协议缴费手续。
二、车属单位或车主在办理协议缴费时,征稽部门应主动、热情地为车属单位或车主提供服务,凡是符合办理协议缴费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刁难。
三、禁止征稽人员从事代办车辆协议缴费或者中介活动。
四、凡经举报征稽人员违法从事代办车辆协议缴费或者中介活动,经调查属实的,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