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34号 2000年12月8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取得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几个相关政策出台后,各基层局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除外的其他内资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一、二条的规定外,各类企业中发生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