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厦府[2000]综126号 2000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与
《暂行规定》第
二条适用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由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以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下列规定逐月划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0%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述规定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后,其余的60%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