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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化学分析和鉴别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化学分析和鉴别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256号 2000年12月13日)


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关于申请化学分析和鉴别收费标准的函》(闽军工财字(2000)第220号)收悉。关于你办要求核定化学分析和鉴别收费标准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此类收费应按照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方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如你办开展此项业务确需按以上原则收费,请报送有关成本、费用资料、以便审核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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