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腾地单位重建的房屋及设施报建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免收除劳保费以外的市级权限收费。
2、外迁重建的拆迁腾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腾地面积免交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市级权限收费。
3、在办理用地、报建手续时,属省级权限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减免。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所管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住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承租人按原面积予以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核销,租赁关系自行解除。房屋使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安置;主管部门调整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六、公民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民私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统一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安置房的房屋价格结算。
(二)实行异地安置并降低安置地域类别的,每降低一个地域类别,在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无偿增加10%的建筑面积。
(三)公民私房不接受统一安置的,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或按统一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安置房的价格予以补偿。
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代征的道路路幅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腾地。
八、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违法违章建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原建筑工程造价结合使用期限予以补偿。擅自改变土地与房屋使用性质的,按原批准机关批准的使用性质处理。
九、被拆除房屋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十、因拆迁腾地造成搬迁的,确需停产停业、过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装饰装修按《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按《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