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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

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
(长政发[20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桥梁、公共绿地、体育场馆等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的拆迁腾地工作。
  二、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腾地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拆迁腾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长沙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腾地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使用年限扣除相应出让金后予以退还。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被拆除的房屋和附属物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四)单位自管房屋按规划要求拆除后,可利用剩余土地重建的,由拆迁腾地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五)拆迁腾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在本市另有生产经营场所的,由拆迁腾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合并生产经营。
  (六)拆迁腾地单位就地重建或外迁重建的,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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