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软件系统收取直接成本费的复函
(青价函[2000]27号 2000年12月1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制作并发行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软件系统的函》收悉。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有关问题的决定》(青发(1997)21号)的规定,经核算成本,同意你办在向有关单位发放《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软件系统》时,收取直接成本费,具体标准为每套6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以前按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在扣除直接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