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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及本市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
制度工作的意见》及本市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20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强化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监督和管理,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字[2000]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产权关系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财务会计委派方式本市自1997年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度以来,根据企事业单位产权关系、组织体制和业务规模的不同特点,主要形成了三种财务会计委派方式。一是,董事会委派方式。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并主要对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控,使董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以有效实施。二是,母公司委派方式。对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资产纽带关系,由母公司向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的掌握和监控。三是,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方式。对于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包括财务会计主管),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在进一步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务监控机制,有利于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原则,根据企事业单位产权关系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财务会计委派方式。
  二、继续加大力度,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按照中央提出要在国有企业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要求,根据本市近年来财务总监委派的实施情况和工作基础,要求对董事会机构和职能健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实行由董事会聘任和委派财务总监的办法。此项工作要求市、区县各有关部门、系统和控股(集团)公司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此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总监委派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加强财务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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