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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
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2000]6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区县农村信用社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函(1999)881号、941号、(2000)148号、521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补充规定
  1、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信用社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分大类单项折旧方法,按季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年折旧率4.8%,残值率4%;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年折旧率9.5%,残值率5%;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家具等年折旧率19.4%,残值率3%。;固定产原值乘以年折旧率,再除以4,即为第每季度应计提的折旧额。
  信用社对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需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
  2、信用社对技术新购固定资产审批权限
  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由区县联社确定。区县联社新购建汽车、办公用房和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必须报经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处理
  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区县联社审批后,才能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信用社低值易耗品管理
  信用社购置的单位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分类、建账、入表外科目管理。区县联社要辖区内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办法。不足200元的物品,作办公用品管理,建立采购、领用登记手续。
  二、关于第四章现金资产的补充规定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审批权限是:
  信用社发生了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要立即上报区县联社,组织力量追查,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出纳长短款1万(含1万)以上,结算业务差错10万(含10万)以上的,还必须立即报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实际形成的损失款项,由区县联社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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