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巴盟地区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0]1605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盟物价局:
你局巴价综字[2000]第135号《关于申报巴彦淖尔盟农村牧区用电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及[1999]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巴盟地区“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盟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批复如下:
一、巴盟各旗县(市)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如附表。
二、此次批复的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为到户价格,以实抄电量为准,在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其它费用。
三、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四、巴盟农电局应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
五、巴盟物价局应尽快安排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和城镇还本付息电价的实施工作,电价要张榜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如遇问题及时上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