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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借款进行长期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投资成本中。对于按大地税发[1999]10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已计入递延资产科目中的这部分利息支出,2000年底前,若仍有余额,应全部转入相关的投资成本中。
  10.关于企业的投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核销投资损失的计算顺序问题
  企业收到的投资收益应先用于核销投资损失,核销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关于“脱岗人员”的解释问题
  大地税发[1999]109号文件中第二十条规定的脱岗人员仅指企业因生产任务不饱和,致使部分职工脱离原工作岗位休假达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12.关于对新闻、出版等单位支付给著作权人稿酬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支付给著作权人的稿酬,在目前尚未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制定出本单位的付酬标准,并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付酬标准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付酬标准内支付给著作权人的稿酬,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对电视台等单位支付的为其提供音像制品等费用支出,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3.关于改革后的福利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和残疾职工保障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大体改委发[2000]22号文件规定,改革的福利企业,每年从国家应减免税金总额中分别提取8%,建立残疾人职工的风险基金和残疾职工保障基金。对于福利企业从国家应减免的流转税金中提取的上述基金,允许税前扣除。
  14.关于城市供热、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有关征税问题
  城市供热、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为购建管网、线路等公用设施,按规定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等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收取此类收入费用时,应在收取时计算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相关资产形成后其对应的税款,应随着资产的折旧、摊销额,逐步从“递延税款”科目转至当年度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上述单位对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所形成的资产应单独管理,并将该类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结转“递延税款”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15.关于旅游企业的征税问题
  (1)旅游企业的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全部计入应税收入,而代付的各种费用也允许税前扣除;
  (2)接团旅游企业已提供劳务的,应及时结转应税收入;
  (3)对于纳税人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机票、车票等费用,可以以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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