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剩余折旧年限=(原折旧年限-已提折旧年限)/原折旧年限×选定折旧年限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应采用直线折旧法,也可采用工作量法。
  2.关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雇佣离退休人员、临时性用工工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雇佣的离退休人员、临时性用工,有劳动部门的用工手续,但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没有包括这部分人,这部分人的工资薪金,按人均成本工资政策掌握。
  3.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大地税发[1999]109号文件第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每年发一个月工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标准范围内的经济补偿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个人或企业的月平均工资。
  4.关于代理进出口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大地税发[1998]16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代理进出口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对于其他非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可按现行正常的业务招待费比例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
  5.关于企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确实发生的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计入有关存货成本。(如: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材料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因增值税发票填写不规范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等。)
  6.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均应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允许据实扣除,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7.关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此文件精神,对纳税人接受捐赠的流动资产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8.关于支付给本单位职工“四技”收入奖酬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四技”奖酬金,可在计税工资之外按实发数税前扣除。
  9.关于企业借款进行长期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