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珙县农村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的批复
(川价函[2000]302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宜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珙县农村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的请示》(宜价字工函(2000)08号)收悉。为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促进农村电网改造进程,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7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珙县对农村电网尚未改造的地区实行最高限价。现批复如下:
一、珙县农村电网尚未改造的地区最高限价为每千瓦时0.88元,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各类用电均执行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