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使用喇叭管理规定
(成府发[2000]179号 2000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农用运输车。
第三条 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上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第四条 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道路和时段使用喇叭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音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
(三)不得用喇叭催人、唤人;
(四)不得在道路上维修、试验喇叭。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机动车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喇叭或加装高音喇叭、扩音设备。
第七条 特种机动车安装、使用声响装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拆除非法安装的喇叭或扩音装置,并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