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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五爱市场西区营业摊位租赁费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五爱市场西区营业摊位租赁费的批复
(沈价发[2000]344号 2000年11月28日)
维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五爱市场西区营业摊位出租定价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对你公司提出有关市场摊位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
摊位租赁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精品屋:每个每年3万元;
2、大角摊位:每个每年2.5万元;
3、普通摊位:每个每年1.5万元;
二、
你单位在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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