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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200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8号]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并举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认真贯彻徐政发[1999]88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按上级规定,市、县(市)、区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县(市)、区每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市财政、残联规定的比例于次年三月底前上交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上交的比例另行规定。
  二、采取措施,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1.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凡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及税法规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减免两年,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
  2.各级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市场,凡残疾人自愿进场经营的,除享受市场本身已有的全部优惠政策外,还应优先提供摊位,享受两年减免摊位费和管理费的政策,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
  3. 城管、工商等部门在规划、审批有关摊位(点)时,优先照顾残疾人。
  4.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优先发证,适当减免体检费。
  5. 各级社区服务组织,在发展社区服务业中,应优先考虑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残疾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徐州市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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