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
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0]335号 2000年11月29日)
根据中央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执行中若有其他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反映。
一、关于项目审核权限问题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本市各级税务部门凭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的抵免手续。
2.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按规定要求报送本市各主管税务部门;各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各主管税务部门按市局批准意见办理具体的抵免手续。
二、关于抵免资格确定所需资料问题
企业技改项目中国产设备需确认抵免的,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准文本及经批准的该项目投资概算资料;
3.与技术改造项目概算内容相吻合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表格样式附后);
4.税务部门需要的与投资抵免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审核要求
各主管税务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资料;在实际抵免时,应严格审核发票的真伪及发票的有关内容与申报表内容是否相一致。
四、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项目立项时间与设备购进时间有差异的问题
纳税人1999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符合“抵免”条件的,均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关于设备采购日期与发票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应以发票日期为准申报抵免金额,凡1999年7月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不得申报抵免。
3.关于发票抬头名称与技改项目立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凡购进设备的单位与项目立项单位在隶属关系明了、证件手续完备、客观真实的条件下,经审核后,可按规定予以“抵免”。
4.关于购置设备变更后是否允许抵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