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建施工的质量保证责任制,各级各类学校,凡新建、扩建校舍和设施的,必须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村镇中小学建设工程要向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包括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点、筹建和承建负责人等,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兴建。新建学校及砖混二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定型设计;必须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没有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单位一律不得承揽学校的基建工程。学校基建工程必须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未经监理审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校舍出现的建设方面的纠纷,各级政府要予以协调解决,决不允许让学生在露天上课的情况发生。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反复抓,抓反复,常抓不懈,才能收到实效。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安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师生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全体师生不仅在思想上对安全有更深刻更明晰的认识,而且在行动上,在日常活动中能加强自我保护,提高安全自防自救能力。
二是对全市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教育、建设等部门,立即对辖区所有中小学的校舍及在建校舍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为,现存危房及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工程。对有隐患的校舍及危房,应采取果断措施,区别情况,予以拆除、维修加固和封闭使用,限期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在检查学校校舍安全的同时要对学校防火及用电管理等一并检查,火源、电源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消防设施要完备。对山区、塬区及易产生滑坡地区的学校,对学生上学途经的桥梁、山坡道路也要认真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是增强全局观念,保障信息畅通。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做好信息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关系到社会稳定、青少年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案件,必须在事发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不能迟报、误报,更不能隐瞒不报,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抓好中小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安全工作要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得力,经费、设施到位,制度、规定完善,措施落实,奖惩分明。工作中要加强一些关键环节的管理,在学生上操、集会、放学以及出现学生聚集拥挤的情况时,教职员工一定要到场,组织学生有序地行动;要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传染病的发生;体育活动前,教师要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对学生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做好准备活动,并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切切实实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