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0]387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的精神,现将我省供电工程设计、施工等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凡用户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按现行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其中,工程设计费暂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工日定额标准执行;其它费用的构成及计算标准暂执行原电力部电建(1997)177号、综建(1997)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电力部、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工程预算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