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间查补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所[2000]73号 2000年11月29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减免税期间查补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所[2000]357号)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的,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进行处罚;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进行处罚。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按国税函[1996]65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