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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
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0]467号)


各区县房地局: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长宁、闸北两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现已进入实施配租阶段。为了确保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凡廉租对象租赁的房屋,登记备案费应予以减免。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登记备案发证所需的工本费用,每件收取20元登记备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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