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漳州市自来水价格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0]综字460号 2000年12月5日)
漳州市物价委员会:
你委《关于漳州市自来水价格审批权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自来水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且属于自然垄断性产品,按照《
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按照我省现行的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九个设区市(厦门市除外)所在地的自来水价格的审批,设区市负责所属的县(市、区)自来水价格的审批,这有利于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合理调整自来水价格。所以不宜将你委审批县(市、区)自来水价格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物价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