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车用压缩天然气销价标准及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车用压缩天然气销价
标准及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236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地、市、州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开拓天然气市场,充分利用我省天然气资源,推动环境保护,带动相关制造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7)2号《关于加快发展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的通知》精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并商省计委同意,现将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价和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加气站所需的原料天然气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气价格供给,即每立方米0.733元(包括由天然气公司供给加气站也执行每立方米0.733元),压缩天然气售价为1.50元/m3,各地区可在此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具体浮动水平由各地市州物价局制定,并监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质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