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车用压缩天然气销价
标准及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236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地、市、州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开拓天然气市场,充分利用我省天然气资源,推动环境保护,带动相关制造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7)2号《关于加快发展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的通知》精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并商省计委同意,现将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价和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加气站所需的原料天然气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气价格供给,即每立方米0.733元(包括由天然气公司供给加气站也执行每立方米0.733元),压缩天然气售价为1.50元/m3,各地区可在此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具体浮动水平由各地市州物价局制定,并监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