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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云政办发[2000]235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税收流失,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堵住报废车、拼装车、走私车、盗窃车进入社会的渠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8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旧机动车流通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有序运作。严禁在交易市场外私自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交易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二年以上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及专用轮式机械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参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指导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转籍、保险等一条龙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会城市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地、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经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持批准文件向省公安厅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 我省原则上每个地级城市设立一个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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