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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劳动鉴定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劳动鉴定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费[2000]415号 2000年12月7日)


阜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劳动鉴定收费的请示》(阜价行费字[2000]第21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目前我省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部队转业、退伍军人有病、伤残者,实行伤残鉴定和发给伤残证书的,不向评残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
  对企业职工有病、伤、残者,实行伤残鉴定收费省里未作具体规定,你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力和伤残等级鉴定确需向评残单位和个人收费,应按规定程序申报收费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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