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呆账贷款核销和税前扫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
呆账贷款核销和税前扫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2000]3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发[2000]150号《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呆账贷款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实行一级法人核算后,六市联社和市郊联社可以联社为单位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苏州市郊联社向原税务登记地国税三分局申报缴纳。
  二、从2000年4季度起,各农村信用社不再单独向辖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信用社山预缴的税款准予作为联社的已缴税款,由联社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征管软件无法调整联社1-3季度预缴税款数额的,也可采取年终联社统一征税,老信用社1-3季度预征税款可办退库手续。
  三、县区城市信用社如2000年度内改制成农村信用社的,其征税办法可比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