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支持军队住房制度
改革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的通知
(黔府发[2000]0044号 2000年12月18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贵州预师、人武部: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事关军队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协助部队把这件利军利民的大事办好。根据军委、总部和成都军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和开展清理有凑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精神,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现租住军队公寓住房的按无房户对待,夫妻双方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以及房改有关优惠政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的,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地方购买房改房的,按地方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二)地方人员购买军队住房有关问题。
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余员、已故军队人员子女、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和《成都军区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联勤部[2000]联营字第284号)执行。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和《成都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联勤部[2000]联营字第283号)执行;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