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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四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在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板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的距离,属24米以下建筑的,不得大于0.3米;属24米以上、50米以下建筑的,不得大于0.5米。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板式户外广告,其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高度在4米以下的,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2米;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超过12米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3米;建筑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6米。户外广告的长度应与上述高度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在住宅顶部或高层住宅的裙房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不得影响住户的采光和日照,并应事先取得相关住户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在同一幢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板面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朝向。
  第十七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板面不得超出建筑的外墙面。
  第十八条 在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新设户外广告不得对已有户外广告的主视角造成遮挡。
  第二十条 禁止遮挡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在商业建筑外墙面上镶嵌小型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统一安排。有大面积实墙的部位可允许设置尺度适中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商业用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标志的位置。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招牌标志,应力求造型、色彩与主体建筑协调,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立面。提倡直接镶嵌字体符号、设置霓虹灯设施或垂直于墙面设置板块状招牌。
  第二十三条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招牌标志的,其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面不得大于2米,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小于4米,上沿不得超出女儿墙顶或屋面槽口,除特殊造型外,其厚度不得大于0.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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