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四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0]2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主城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以下简称招牌标志)。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地面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招牌标志,是指在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的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店招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指示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志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