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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
  1.农机设备技术状态恶化,车型淘汰或无配件来源不宜修复的。
  2.农机设备在使用中,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配件,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耗油量超过规定标准值的1-5%或功率降低15%的。
  3.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农机设备主要零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新设备价格50%的。
  4.链轨式拖拉机累计工作量达15—20万标准亩;轮式拖拉机,100马力以上的(含loo马力),累计工作量达25—45万标准亩;50一100马力的(含5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12—20万标准亩;5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8—10万标准亩。
  5.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5—12万自然亩;1-oo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4—8万自然亩。
  6.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万公里。
  7.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标准的。
  8.因国家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当淘汰的。

  附件2

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



  农机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或工作小时)
  一.拖拉机
  1.链轨式拖拉机                10(10000)
  2.轮式拖拉机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4(16000)
  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            10(11000)
  50马力以下的                 8(8000)
  二.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10(10000)
  1.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2(4500)
  2.100马力以下的                14(3000)
  三.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         10
  四.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
  1.与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10
  2.与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8
  五.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械           15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
  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
  (不包括推土机,推土机按链轨车标准计算)
  七.谷物脱粒烘干机械              15
  八.种子加工设备                15
  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
  九.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20
  包括:粮食.棉花和油料加工机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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