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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
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111号 2000年12月19日)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对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中有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中所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其审批权限含义是指主管税务分局还是市税务局,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待……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须报市税务局审批。为此,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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