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信息办负责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等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审查合格并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批准立项。
属省、市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预算。
第九条 经市信息办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按以下规定组织招投标: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对象应选择列入《昆明市推荐信息化企业名录》[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布《昆明市推荐信息化企业名录》的通知(昆信[2000]2号)中的信息产业企业。
(二)由市政府采购办委托招标机构在采购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由市信息办、市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和省、市信息化建设专家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市政府采购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项目业主单位,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投标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四)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结果报送市信息办、市政府采购办及行业单位。
(五)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以及具有行业通用性质或属特殊应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选择《昆明市推荐信息化企业名录》以外的其他企业参与投标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信息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市信息办批准后方可列入招标对象,并按本暂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市财政局、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市信息化建设专家组,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项目建设合同,统筹安排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专家组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也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市信息办、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下发前已开工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暂行规定要求补办有关审批立项手续;已竣工投入运行的项目,应按要求到市信息办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