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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昆办通[2001]8号 2000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审批的统筹领导和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质量,保障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应用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属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下同)、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确保我市信息化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
  第五条 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立项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先向信息办书面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建设规划,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任务目标、系统实施方案、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三)项目投资概算;
  (四)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软硬件设备选型方案、建设期、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员职务、职称等情况;
  (五)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规模或实施系统升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提交原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本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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