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以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约定其他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或因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全额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非因双方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可酌情退还。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处。
第十八条 对符合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收费。
减免收费由申请人提出,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所长批准。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属市场中介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主动接受司法、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元/次;涉及财产关系的20元/次;提供文字资料另收工本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委托书、声明、章程、起(上、申)诉书、答辩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30元/件;
合同、协议、遗嘱、赠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100元/件;
涉外法律文书200元/件。
制作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