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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置换后旧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共同部分仍维持原来的使用状况。
  第八条 一户家庭人口三人以内的(含三人)可置换二房一厅;一户家庭人口四人以上的(含四人)可置换三房一厅。
  第九条 置换的新住房在购房人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计价,超标部分按当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旧公有住房的置换,可根据旧住房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成套情况获得适当的优惠。优惠金额如下:
  (单位:元/m)

  ------------------------------
  | 结构     |    |    |    |    |
  | 优惠金额   | 框架 |砖混一等|砖混二等| 砖木 |
  |成套情况    |    |    |    |    |
  |--------|----|----|----|----|
  | 成 套    |400   |350   |300   |250   |
  |--------|----|----|----|----|
  | 不成套    |350   |300   |250   |200   |
  ------------------------------

  优惠总额按旧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新购住房的房款中直接扣除。
  旧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按租赁合同注明的使用面积的1.3倍计算。
  第十条 按本办法置换后新购买的住房可获得100%的产权。
  第十一条 置换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置换条件的对象凭《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到住房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
  (二)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申请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一份;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
  4.无拖欠租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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