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502号 2000年12月16日)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6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闽政(1999)文165号)规定精神,结合一年来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手续收费标准:
1、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项目总投资的0.03%。
2、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项目总投资0.03%,中标后再向各中标单位收取如下费用:
(1)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按设计费的2%收取;
(2)实行监理招标的,按监理费的2%收取;
(3)实行材料设备招标(指专项材料设备招标)的,按中标工程造价(中标价)收取:福州市(含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同)、厦门市为0.03%;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为0.04%;宁德市、莆田市、南平市为0.05%。
(4)实行施工招标(含建设项目配套的材料设备招标)的,按中标工程造价(中标价)收取:福州市、厦门市为0.06%;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为0.08%;宁德市、莆田市、南平市为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