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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
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0]423号 2000年12月13日)


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规划局(处):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规划验线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分别计收。同时提供上述两个阶段服务时,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费用减半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技术资料工本费。
  五、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政府兴办的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可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六、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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