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481号 2000年12月14日)
漳州市及所辖县(市)物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上报我市八县一市综合分类电价的请示》(漳价(2000)商字第033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漳州市各县(市)综合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龙海0.546、南靖0.445、平和0.4601、华安0.335、长泰0.492、漳浦0.526、云霄0.573、诏安0.586、东山0.595,以上电价水平均含各项基金,具体分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九。县(市)电网以下若暂时存在小电网供电的,其销售电价暂由县(市)物价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批。
二、综合分类电价调整后,各县(市)上地方网的小水电新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市)综合分类电价为原则,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县(市)综合分类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县(市)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具体使用应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县(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五、本通知自2000年12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
龙海市综合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备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