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辽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70号 2000年12月15日)
辽阳市物价局、辽阳仲裁委员会:
你市《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的请示》(辽市价发(2000)10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经研究,对辽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按40元收取;争议金额在1001-50000元部分,按4%收取;争议金额在50001元-100000元部分,按3%收取;争议金额在100001元-200000元部分,按2%收取;争议金额在200001元-500000元部分,按1%收取;争议金额在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按0.5%收;争议金额在1000001元(含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25%收取。
二、仲裁案件的其它收费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有关规定执行。